最高法宣判后 喬丹體育回應:中文喬丹正常使用

12月8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對“喬丹”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,本次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標,其中50件包括喬丹體育日常經營所使用的商標已于2015年被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,今日宣判圍繞喬丹體育正在使用的中文、拼音和圖形共10件商標的案件,喬丹體育最終被宣判未來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體的中文商標。據介紹,這3件商標均為喬丹體育的防御性商標,并非喬丹體育產品或是廣告傳播上使用的商標,因此并不影響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。
根據喬丹體育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,該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商標包括注冊號3148047、3148049、3148050及3028870四個商標,而該四個商標已于2015年12月被最高院判決駁回申請人michael jordan的再審申請,案號分別為:
商標號3148050,最高院駁回案號(2015)知行字第273號;
商標號3028870,最高院駁回案號(2015)知行字第278號;
商標號3148047,最高院駁回案號(2015)知行字第308號;
商標號3148049,最高院駁回案號(2015)知行字第309號。
“實際上,在2015年底,最高院已再次確定了喬丹體育生產經營所使用商標的商標權利。因此喬丹中文商標仍舊可以使用,對該公司的生產經營不造成影響。
2012年,美國著名籃球明星邁克爾?喬丹以喬丹體育68件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,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簡稱商評委)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,但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。邁克爾?喬丹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該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。邁克爾?喬丹此后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但上訴被駁回。
20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對邁克爾?喬丹所提出的喬丹體育50件涵蓋中文、拼音和圖形的商標案件做出了終審裁決,維持了喬丹體育50個案件商標的注冊,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審查,而12月8日則是對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。
對于最高法的終審判決,喬丹體育在隨后發布的微博中介紹,喬丹體育被判決不能使用的3件商標均系注冊時間不足5年、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標,對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。
喬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東曉表示,本次宣判的10個案件,是68個“喬丹”商標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小部分。“喬丹體育在目前主營業務上使用的四個最主要商標,都在那50個案件當中,對喬丹體育而言,今天的宣判并不會影響到它未來的經營。”馬東曉告訴記者,今天被判應予撤銷的“喬丹”商標并不在喬丹公司的主營業務內,而是周邊業務的商標注冊,比如游泳衣、裝飾品、啤酒飲料等的商標注冊。
本案的再審申請人邁克爾?喬丹本人并未到庭,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也未就此次判決結果作出任何評價。